通過《關于界定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的規定》
為了進一步強化內部管理,規范勞動用工制度,促進企業穩步健康發展,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 “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”的規定,現結合公司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一、下列行為界定為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(公司)的規章制度的行為
1、連續曠工15天或年度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(員工請假未經批準或假期已滿未獲準續假而擅自不上班的,按曠工論計)。
2、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工作分配或調動,經書面通知后超過十五天(視為曠工)不到崗工作的。
3、員工拒不執行公司(包括基層單位、處室)決議;打罵、糾纏、恐嚇領導及相關工作人員,經勸阻、批評無效影響工作正常運行的。
4、在工作場所辱罵、惡語中傷員工、打架斗毆等妨礙、影響工作秩序的。
5、故意損壞、侵占、盜竊公司、員工個人及客戶財物,價值超過1000元經查實的。
6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、向客戶索賄受賄、收受回扣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個人私利超過1000元的。
7、工作時間內,使用計算機、手機等網絡工具玩游戲、觀看與工作無關的影視、圖片、小說等;經3次勸阻批評后拒不改正的。
8、獨立承包、停薪留職、業務開發崗等形式的員工,無故拖延各項上交款項超過三個月,經書面通知仍不交納的。
9、員工因服務態度惡劣,被市級及以上新聞媒體以負面新聞曝光,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損失的。
10、故意偽造、盜用公司和部門印章,給公司造成損失1000元以上或造成惡劣影響的。
11、偽造、涂改各種單據、發票、證明、合同、個人資料等謀取私利的。
12、員工觸犯法律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。
13、員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(以計劃生育等政府相關部門確認后書面通知公司的時間為準)。
14、違反公司內部財務制度,給單位造成損失1000元以上的。
二、處理規定
員工違反以上任一事項的,屬嚴重違反用人單位(公司)的規章制度,公司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。
本規定與公司其他文件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。
公司于2015年7月5日,在聯運大廈十六樓會議室召開四屆六次職工股東代表團(團長)擴大會議,討論通過了上述《規定》,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。
(通訊員 尹偉利)